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091125029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
内容:
我是个体户,我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每月吗?
咨询人:
冯守怀
咨询时间:
2021-10-09 11: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9 15:5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起征点每月5000元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