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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财税【2016】23号契税优惠政策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101536055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财税【2016】23号契税优惠政策

内容: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疑问: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方可享受契税优惠。但是据了解,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只能出具当地的住房情况,是否意味着在同个市的其他区甚至跨省买房,都可重新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咨询人:

刘倩敏

咨询时间:

2021-10-10 15: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13 08:39

回复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如您购房时需要办理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事项,请按以上相关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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