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2211421164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为何需要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内容:
我是广东佛山企业,6月办理了跨区建筑业涉税事项,并在6月预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及带征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发现贵局把我公司作为了英德企业,需要每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6月-8月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为何出现这种情况?
咨询人:
张小姐
咨询时间:
2021-10-22 11: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5 16:14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建安企业在禅城区有工程并对员工每月发放工资的,需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每月征期内进行代扣代缴申报。若仍有疑问,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祖庙税务分局:0757-83261200,石湾税务分局:0757-82731200,张槎税务所:0757-83821200,南庄税务所:0757-83201200,第二税务分局:0757-83271200。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