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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11118444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内容:

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是否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请出个指导意见。

咨询人:

黄志洪

咨询时间:

2021-10-21 11: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5 17:0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免税政策目前已执行到期。 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课后服务内容、提供方、收费等仅给出了指导意见,因此,能否享受36号文中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根据学校具体提供的课后服务内容、提供方、收费等情况进行确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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