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0216181301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简易征收
内容: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进建筑废料,进行加工,过程不仅经过粉碎,还要进行反复筛进筛分,最后提炼出建筑用的机制砂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同自产享受简易征收?如果不能,这种企业适用于哪种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人:
郑智霖
咨询时间:
2021-11-02 16: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4 16:3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货物能否选择上述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须视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