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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新开企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否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0516295119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开企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否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我司为本年度新开企业,因在电子税务局无法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目前尚未到门前办理登记,现有供应商向我司请款,我司可否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签定合同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方开专票给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咨询人:

吴紫妍

咨询时间:

2021-11-05 16: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05 17: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另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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