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1516003849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境外股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内容:
您好!我是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获得员工股权激励196股罗格朗集团股票(巴黎交易所的上市代码LegrandSA)。2016年3月股票解禁但并未售出,罗格朗(上海)管理公司安排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6520.27元人民币,对应的股票价格为46.3欧元,税款由广东税务局征收2016年5月13日入库。2021年9月23日我申请了股票卖出,卖出后的收入为18910.31欧元(已扣交易费66.41欧元,对应股票单价为96.82欧元),交易后的款项按集团的要求由集团签约的交易机构存入法国兴业银行罗格朗的账户,由罗格朗(上海)管理公司进行结汇。目前我遇到了两个的问题:一、罗格朗(上海)管理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国税总局2020年3号文件规定,境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必须由个人申报,不能由任职单位申报及代扣代缴。作为一个企业员工,收入基本都来源于任职公司,一直都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经历,不知道公司给出的税法解释是不是正确的?自己应该如何去操作?二、2016年公司按照46.3欧元申报代扣的个税是解禁个税,本次需要按照96.82欧元申报的个税是交易个税,需要两次分别申报个税。都是同一个196股LegrandSA的股票,这是一个所得,并不是两个所得。但公司说这两次个税没有关系。我理解本次个税是跟上次个税是有关的,196股票不可能按照两个价格交两次个税。以上问题希望能给与答复,谢谢!我们是守法的公民,严格遵守国家法规要求,不希望在个税上有任何不合法不合法的行为,请给与指导,谢谢!(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的前称是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2020年公司更名)。上周我提交了同样内容的咨询,没看到回复,不知道是不是提交不成功。
咨询人:
刘开喜
咨询时间:
2021-11-15 16: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6 09:50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联系您,您表示问题已清楚,已不存在其它疑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