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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公司收到虚开的发票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2101538275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收到虚开的发票

内容:

你好,我公司因2018年的一个软件推广业务,找外包团队进行推广,收到发票进行了2018年的成本抵扣,2020年11月,税务局联系我们告知当年开的发票48万为虚开,不能进行成本抵扣。现在追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请问,当年外包团队给我们的发票,我也不知道真假,且当年已经正常抵扣。事隔2年,税务找上我,现在算起来需要缴4-5万的企业所得税和1-2万的滞纳金。这合理吗?这完全不是我们的责任,为什么要我们负责?当年的这项业务都是严重亏损,如果在2018年说虚开,那我可以重新找对方开票。2020年才发现,根本没有办法解决。且本人由于18年的这个业务严重亏损,房车都卖了,现在仍在负债,无力缴纳这些税款。看过相关条款,发现这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况较符合。希望税务部门能按正常情况抵扣成本,不需要再缴纳这些费用。谢谢。

咨询人:

罗思维

咨询时间:

2020-12-10 15: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7 17:3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等,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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