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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外汇项目是否需要缴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1910500144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外汇项目是否需要缴税

内容:

我司有跟香港那边做生意,然后有个出货的运费香港那边先垫付了,我司需要付垫付给香港的运费钱,金额一万多,请问外汇出去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备案吗?

咨询人:

杨旭丽

咨询时间:

2021-11-19 1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22 16:3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特定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因未能清楚您公司与香港企业、实际货运提供方的具体交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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