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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可否申请简易计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1251029217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可否申请简易计税

内容: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前取得的不动产(房产是自建、土地向当地村委租赁),不动产的租赁收入可否申请简易计税?

咨询人:

潘淼清

咨询时间:

2021-11-25 10: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25 16:24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企业取得的不动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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