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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09-29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回复日期:2019-11-18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你好,请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此外,有关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定应税行为,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且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合法记账凭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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