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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下属各税务局:基金会的相关税务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1222313458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新成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免税资格认定

内容:

你好,请问新成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免税资格认定要怎么办理?谢谢

咨询人:

陈炎宏

咨询时间:

2020-11-22 23: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27 19:52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是否指非营利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第三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第四条“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300923330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2021年广东省属慈善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内容:

2021年广东省属慈善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何时公布?有效期多久

咨询人:

王丽仪

咨询时间:

2021-04-30 09: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1 19:02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五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第十四条“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具体名单建议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指引:(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总局政策法规】--搜索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31025404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基金会捐赠别的企业资金能接受对方的发票吗

内容:

我们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资金给一所大学医院搞科研,这个企业能开普通发票给我们吗?对方没有开事业政收据的资质,对方只能开普通发票,我们能接受这个发票吗?

咨询人:

林映

咨询时间:

2020-10-13 10: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5 16:40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3061655282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捐赠人是否可享受税前扣除

内容:

新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在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向原始基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原始基金捐赠人是否可凭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咨询人:

小兰

咨询时间:

2020-03-06 16: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16 17:2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如您反映的情况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按规定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30616552829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捐赠人是否可享受税前扣除

内容:

新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在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向原始基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原始基金捐赠人是否可凭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咨询人:

小兰

咨询时间:

2020-03-06 16: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3-16 17:2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如您反映的情况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按规定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受理号:

2440000002018112217310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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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同小微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内容:

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有提到自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免征保障金。那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是否可以参照呢?谢谢!

咨询人:

吴佩华

咨询时间:

2018-11-22 17: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1-28 15:21

回复内容:

答: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请根据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受理号:

144000000201811141556289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捐助慈善基金会初始基金,是否可以抵扣税金,抵扣何种税金

内容:

您好。我们几家企业计划成立教育慈善基金会(非公募),主要捐助农村和偏远山区的基础教育,请问各家企业所出的初始基金,可否用于抵扣企业税金,可以的话用于抵扣何税种,比例多少,有否金额或者其他限制。谢谢

咨询人:

刘勐

咨询时间:

2018-11-14 15:5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1-22 11:49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现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二、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244000000201911041333384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通过教育基金会向大学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

内容:

如果个人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向清华大学捐赠,那这个个税抵扣的问题是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还是全额税前扣除的? 当期可抵扣不得结转是指本年度内可抵扣还是只能当月抵扣。 (假如我11月捐赠20万,本月工资收入30万,本年总共收入360万,那可抵扣是9万,还是20万,还是? 或者说我11月捐赠20万,本月工资收入2万,本年总收入24万,那可抵扣6仟?还是2万,还是20万?) 谢谢哈哈

咨询人:

吴文香

咨询时间:

2019-11-04 13: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1-08 17: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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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0002021052116165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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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内容:

政策规定:基金会评不上3A等级的,将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意思是向基金会捐款的企业,如果基金会未达到3A等级,企业的捐款就不能免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人:

邓生

咨询时间:

2021-05-21 16:1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28 16:40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三条“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企业发生的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受捐赠单位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2440000002018111409212314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成立未满3年,且是属于小微企业,为啥残保金没有免减

内容:

您好,我是广东省维汝堂慈善基金会企业的代理记账会计,广东省维汝堂慈善基金会是2017年11月20号才成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是小微企业,按照残保金减免政策,广东省维汝堂慈善基金会是缴纳零税款。但是我在申报残保金的时候,还是需要缴纳60元的税款,能麻烦您帮忙 解答一下吗?谢谢!

咨询人:

刘梦怡

咨询时间:

2018-11-14 0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1-23 11:39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具体使用哪个电子办税系统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如遇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及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2-1咨询了解。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如符合财税〔2017〕18号文的优惠政策,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后可享受优惠。如遇特殊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2814153665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内容:

请问中山市2021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在哪里可以下载有关表格?在哪里办理?

咨询人:

吴永霞

咨询时间:

2021-01-28 14: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02 09:3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三条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携带以上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42311433101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慈善捐款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内容:

您好:我今年年初在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申请资助两名学生并交费。基金会开了捐赠发票给我。请问,我能否用这个发票做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如何办理? 谢谢!

咨询人:

刘正东

咨询时间:

2019-04-23 11: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5-22 17:05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可参照上述规定税前扣除,如无法判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70516311039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1111

内容:

尊敬的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53440000065108725X): 核心征管提示信息:系统内部异常:调用系统服务出错,异常所在server名hxhd_gdsw_svr010,异常原因:1010030092000002:出现系统级异常,需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一步分析处理(错误码H0705K7MECG5A)

咨询人:

古南荣

咨询时间:

2019-07-05 16: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12 17:32

回复内容: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上出现的情形。请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或换其他电脑进行尝试。如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正常操作,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2211244278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能全额抵扣捐款方的企业所得税吗

内容:

我是广东省众爱慈善基金会的,现已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请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能全额抵扣捐款方的企业所得税吗?外地企业捐赠也是一样可以抵扣吗?

咨询人:

吴娅

咨询时间:

2019-02-21 12: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2-27 11:26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广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80411005697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18620957537

内容:

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请问是如何近还60%

咨询人:

林伟良

咨询时间:

2021-08-04 11: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11 16: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的解答范围是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就以上问题提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属人社部门管理,有关规定请您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建议您可拨打12333或12345向人社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1410052833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五、稳定企业用工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请问这里是如何返还

咨询人:

林伟良

咨询时间:

2021-07-14 10: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1 17:2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的解答范围是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办税指引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就以上问题提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属人社部门管理,有关规定请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50616071121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2019年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名单

内容:

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属于名单内吗

咨询人:

李昕

咨询时间:

2020-05-06 16: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5-14 10:1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第五条“办理时间。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建议这段时间留意相关网站的公示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50718383743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2019年公益性捐赠

内容: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否属于2019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是否有相应的文件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0-05-07 18: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5-15 10:1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第五条“办理时间。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建议这段时间留意相关网站的公示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30614364754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益性捐赠是否免征增值税

内容:

企业将自产产品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如果公益性捐赠的物资通过销售单价为零出货并结转成本而不开销售发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咨询人:

梁群

咨询时间:

2019-03-06 14: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3-18 15:33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将自产产品进行公益性捐赠的,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021727330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向境外公益组织捐款可以减免所得税吗?

内容:

我司向境外的公益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款16469元,并取得电子收据一张,请问这笔款项可以减免所得税吗?如果可以,具体是如何减免的呢?

咨询人:

易媛

咨询时间:

2020-04-02 17: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14 10:29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第五条“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参考上述政策进行处理。 如需查询相关名单,建议向财政部门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19121009565110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益慈善机构免税资格复审

内容:

我会于2015年6月获得免税资格,按以往规定,期满后于次年3月申报复审。2019年与机构年报挂钩,本会于2019年11月23日已提交免税资格复审申报材料。我需要了解复审进展,请问怎样才能知道复审进展?谢谢!

咨询人:

敖美容

咨询时间:

2019-12-10 09: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2-13 17:2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本栏目没有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查询功能。有关办理进度,您可向受理您业务的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受理号:

1440000002019102811461981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开票问题

内容:

我是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的,现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的一笔代为出版图书的款项9万元,及管理费1万元,本来我们是开的财政局的发票的,财局反馈只要凭银行回单就可以入帐,不用开票,但对方单位说我们收取了管理费必须要开票,请问那我们是否开1万元的管理费,然后其余的9万元是否可以作为免税的项目开票?

咨询人:

曾小姐

咨询时间:

2019-10-28 11:4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1-06 17:2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付款方也应按上述规定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5151726114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内容: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有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有限额扣除的。请问有哪些文件规定的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布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等文件均规定这些捐赠项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请问这些文件还有效么?向这些单位的捐赠能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咨询人:

顾佳

咨询时间:

2019-05-15 17: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5-27 10:12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此,您列举的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的政策内容已经失效。 2.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主要分为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为支持脱贫攻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如以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最新的单行文进行单独规定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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