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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某个体户未建账,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罚款5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WWF033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伍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D4****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2〕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商行成立至今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记账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第三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商行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以及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60日内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商行该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17529Q

地方编码: 440500

备注: 4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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