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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农产品核定扣除之研发领用

农产品核定扣除之研发领用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医药制造企业,主要生产销售中成药。根据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第17号公告,我公司属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依据文件内容我公司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由于公司药品研发过程中的小试生产和中试生产会耗用大量农产品,而该部分产品不能销售,故耗用的农产品也没有进行成本法核定扣除。请问老师这部分农产品能否采用依据专票上的税额,勾选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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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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