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贵州  >  贵州省税务局: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事宜

贵州省税务局: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事宜

09-29 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 我要评论

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事宜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贵州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资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销售商品混凝土。我公司计划生产以水泥、砂石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销售,主要原材料由我公司购买后委托加工,对方开具加工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增值税率3%的简易征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您按照文件要求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