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选择及相关资料报送辅导、减税降费主要政策事项提醒、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19.4.11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选择及相关资料报送辅导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税降费主要政策事项提醒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选择及相关资料报送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开始了,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及相关资料报送的主要关注点,供您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参考。
1.在哪里可以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呢?
纳税人登陆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在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使用什么报表呢?
①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该套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7号公告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如何选择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以下表单为必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需要填报其他表单的,应选择填报相关表单。
4.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表单有哪些简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必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同时免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5.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还需要备案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6.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还需报送其他资料?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其业务情况,如有涉及的还应选择报送以下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按规定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开发产品完工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③企业股权、资产划转适用特殊重组政策的,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④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分期确认所得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⑤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2、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税降费主要政策事项提醒
提醒事项 | 提醒的主要内容 | 参考文件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 ||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 ||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补亏期限 |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优惠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各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执行。 |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 ||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标准为每年每人5200元。 |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7〕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
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可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 |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标准为每年每人6000元。 |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7〕27号)。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按规定为捐赠企业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