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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的缴纳

09-29 加工承揽 我要评论

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的缴纳

日期:2019-03-07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问:签订的节目制作、灯光制作、音响制作、舞美制作、视频制作、节目剪辑等,这类似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应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您的业务可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按0.5‰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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