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日期:2019-11-14
来源:贵州省税务局
问: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搬迁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请问这两个文件怎么解读?
二、举例,公司政策性搬迁赔偿2000万元,但在新购土地,重建厂房、办公楼等花费6000万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等情况下纳税?新购资产怎么入账?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您签订搬迁协议生效时间自行判断适用政策,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