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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契率的认定

姓名 何**

信件标题 关于契税契率的认定

信件内容

《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请问:在未结婚时购卖首套房,已签定购房合同并付款,但未取得发票,未缴纳契税,后办理了结婚登记,配偶已购有住房一套,婚后取得购房付款发票准备缴纳契税,税率是按照购房合同签定时间认定家庭状态,以首套住房税率缴纳?还是按照实际缴税时的家庭状态认定,因配偶已购有住房一套,按照第二套住房税率缴纳契税?

来信时间 2021-11-01 09:07:45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 2021-11-03 16:48:40

回复人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4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该问题后,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持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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