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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海南三利开发公司 海南丰威物业(香港)有限公司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0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发布日期:2020-05-26

海口美兰税二局 公告【2020】07 号

海南三利开发公司 海南丰威物业(香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2460107300000399852):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和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28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 5 月 26 日

附件下载:

《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28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282号

海南三利开发公司 海南丰威物业(香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2460107300000399852):

事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交易过户。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2009年3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委托海南启铭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海南三利开发公司和海南丰威物业(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持有位于海口市文明西路3-5号(文明西集贸市场)地上建筑物首层商铺2543.36平方米的房产。2009年4月,黄喜得以人民币1880.00万元的价格竞得,并与拍卖方海南启铭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2009年5月2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美执字4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位于海口市文明西路3-5号地上建筑物首层商铺即“文明西集贸市场”首层2543.36平方米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黄喜得所有。按规定你(单位)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下:营业税94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800.00元、土地增值税8237825.94元、教育费附加28200.00元、印花税9400.00元、企业所得税676800.00元,合计9958025.94元。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税费。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复核,否则,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 5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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