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问一答
日期:2020-12-30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问一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我局整理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常见问题,供您参考。
1.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2.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329号)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
3.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根据人防、住建、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费额核定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完成缴费后,可要求税务机关打印纸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
5.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原审批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完善缴费服务体系,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最新动态请及时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