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补缴的地下土地出让金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如何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29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为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在获取土地时,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中不包含地下部分土地出让金,依据有关规定另行核收”,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列明收入项目为“土地出让价款收入”。我公司于近日补缴了地上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地下部分土地出让金,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列明收入项目为“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金额,并由国土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本次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部分金额、土地单价以及地下部分金额、土地单价。
请问老师,我公司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计算抵减销项税额时是否可以依据《评估报告》分别计算地上产品和地下车位本期应扣除的金额?还是将本次补缴土地出让金与原土地合同土地出让金合并后按照地上产品和地下车位可售面积比例分摊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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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由于问题相关细节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拨打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