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承租人防办地下室开办商场出租商铺和柜台房产税问题
日期:2019-08-23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1、是否承租企业需要缴纳房产税
2、若需要承租企业缴纳,是按房产原值,还是承租租金,还是转租的租金收入
3、若按原值,这个原值如何确定
4、人防办应该开具什么票据给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征区内的房产,不论产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第四条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