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过多问题
日期:2019-08-09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我司在收到预收款阶段预缴3%增值税,但是申报收入时发现,我司留抵进项税过多,申报完收入后,预缴增值税并没用于抵扣,我司后期能否退掉预缴税款?或者可以不在预缴增值税,直接申报收入?
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率适用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