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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个体户经营所得超过起征点未缴个税被定性偷税!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19〕10018号

来源:哈尔滨税务局

日期:2019.7.16

哈尔滨市道里区佳兴科研仪器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2301021968032421170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9 年 8 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存在超过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1)2012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617809.50元,此年度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841369.40元,此年度各月均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14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645799.50元,此年度各月均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5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和金税三期系统发票验旧信息核对,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325335.84元,此年度各月均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16年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和金税三期系统发票验旧信息核对以及金税三期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355328.44元,此年度各月均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6)2017年金税三期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254075元,超过当年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起征点月均营业额2万元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7)2018年金税三期系统统计全年开票金额合计337651.60元,当年我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核定征收季度不超过9万元,该纳税人季度开票金额超过9万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19年一季度金税三期系统统计开票金额92594.00元,超过季度营业额9万元免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标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你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012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18112.35元,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013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25308.04元,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014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18860.81元,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你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2012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18112.35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2013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25308.04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3)2014年你单位缴纳增值税18860.81元,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开具发票金额超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未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

相关证据:税控收款机系统上传的开票信息、发票电子底账、受票单位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及支付方式原始凭证、异地协查回函、税务登记表、增值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税种认定情况截图、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卷宗目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规定,对你单位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014年5-12月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6610.68元一倍罚款,2015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105.01元一倍罚款,2014年5月至12月未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860.50元一倍罚款,共计罚款16576.1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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