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核人为空,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复核人为空,我单位以票据信息未开全为由,希望对方重新开具,并将票据信息填列完整,对方提供某平台的政策解释,以其单位确无复核人的实际情况,拒绝退回重新开票,希望咨询下,本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核人为空,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另,想咨询下,实际业务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是可以为同一人?是否可以为空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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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9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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