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公告】关于李某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5 13:55 信息来源: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李某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你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罚告〔2021〕37号
李某(纳税人识别号: 3211***2820):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以个人名义在哈尔滨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及哈尔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存在取得的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
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你在哈尔滨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号摊位“慕思凯奇”及***号摊位“歌蒂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1,741,510元未申报纳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你在哈尔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的***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期间取得的销售收入1,064,503.02元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增值税,其中2016年7-9月追缴 15,758.97元、2016年10-12月追缴27,764.62元;2018年4-6月追缴11,432.21元、2018年7-9月追缴10,901.42元、2018年10-12月追缴8,671.31元,合计74,528.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2016年7-9月追缴 1,355.13元、2016年10-12月追缴2,195.52元;2018年4-6月追缴800.25元、2018年7-9月追缴763.10元、2018年10-12月追缴606.99元,合计5,720.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第七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6年追缴138,509.15元,2018年追缴25,068.68元,合计163,577.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拟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016年7-9月 7,879.49元、2016年10-12月13,882.31元;2018年4-6月5,716.11元、2018年7-9月5,450.71元、2018年10-12月4,335.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16年7-9月 677.57元、2016年10-12月1,097.76元;2018年4-6月400.13元、2018年7-9月381.55元、2018年10-12月30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2016年69,254.58元,2018年12,534.34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