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张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11-08 09:56 信息来源:大庆市税务局
庆税稽罚告公【2021】1号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230***021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庆税稽罚告〔2021〕2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庆税稽罚告〔2021〕28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庆税稽罚告〔2021〕28号)文本。
地址: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89号;
联系电话:6290007;联系人:赵雪松、杜桥。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庆税稽罚告〔2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庆税稽罚告〔2021〕28号
张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306***217):
对你(单位)(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静路8小区8-36号门40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此车共取得3份发票,其中第1份是由苏州普轩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648193,购货单位为张某某,金额为415,752.21元,税额为54,047.79元,价税合计为469,800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并于2019年5月17日在大庆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车管所落户,此份发票已由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第2份是由吉林省百仕达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041088,购货单位为李某某,金额为547,345.13元,税额为71,154.87元,价税合计为618,500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8日,此份发票已由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为正常购车业务;第3份是由福建宝高宝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10018301,购货单位为张某某,金额为768,849.56元,税额为99,950.44元,价税合计为868,800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员电话回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此张票号未发售给福建省。
由于你不接电话,检查人员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检查通知书》。你在询问中称该台车架号为WAURGEF89KN013958奥迪A8车辆是你委托李某某负责购买和落户的,你对于购买车辆和落户的情况不知情。检查人员多次向李某某拨打电话核实情况,均无人接听,无法确定你提供情况真实性。
在检查过程中,你拒不配合检查,检查人员多次联系你,你或者不接电话,或者称不在大庆,检查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给你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你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你不配合工作,对工作人员询问的问题,均回答“不知道”,“不清楚”。
你接受苏州普轩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你应补缴车辆购置税13,159.29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相关证据:询问(调查)笔录、购车相关材料复印件、省局转证据材料,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少缴车辆购置税处以少缴的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13,159.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