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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

09-29 我要评论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转为简易计税方法

留言时间:2019-12-07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后,如何改选成简易计税方法;变为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5%的税率开具经营租赁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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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可以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不动产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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