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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不满足满五唯一的受赠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怎么收

09-29 我要评论

不满足满五唯一的受赠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怎么收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 黑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出售时,不满足满五唯一,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是核定征收还是必需按20%具实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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