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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公司租赁商品房,物业费部分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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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租赁商品房,物业费部分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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