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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本人和江寓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和服务费,请问江寓公司是否应向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人和江寓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和服务费,请问江寓公司是否应向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06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6月29日,本人与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江寓APP软件签订了电子版《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承租位于保利城三期30栋2单元2804室中的一个单间,并约定租金为730元/月,之后本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9日和2019年12月28日支付两笔租金分别为5458元和4500元,又于2020年6月21日与其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20年6月29日-2021年6月28日),并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半年租金4528元。至目前为止,本人向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总计为14486元。之后本人要求武汉江寓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发票,但是江寓公司一直拒绝提供。本人也问过其他租户,其他租户均称江寓公司并没有向他们开过任何发票,因此,本人认为江寓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是不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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