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印花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非独立核算的位于省外的某分公司,省外的分公司在当地进行销售并纳税。请问总分机构之间的发票涉及的金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其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是否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不征收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