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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建筑服务的印花税

09-30 建筑服务的印花税 我要评论

建筑服务的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11-2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一家位于湖北的公司在广东承接了一个建筑服务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请问该合同的印花税应该在该湖北的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交纳,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广东的税务局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四十五条规定,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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