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定法拍房过户时的税费都由买受方承担违法吗
留言时间:2020-08-24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天心区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时公告中规定法拍房过户时一切税费都由买受方承担,是不是违法?
附件
新建MicrosoftWord97-2003文档(2).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向有关部门提交,问题明确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附件:
《拍卖公告》第八条、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过户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过户时双方的一切税(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未了的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规定的内容明显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4. 关于《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载明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事项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8页)中认为:该类载明事项无效。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不能因拍卖公告的载明条款而发生转移;二是,《国家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意思就是,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优先从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中扣除。所以,如果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2017年1月1日前未结束的,竞买人可以主张适用《网拍规定》第30条的规定,主张《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载明的诸如“司法网络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担”的事项无效,应适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