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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税务局:潭税建议复字﹝2019﹞1号(B类)关于湘潭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D44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湘潭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D449号建议的答复

潭税建议复字﹝2019﹞1号(B类)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吴美代表:

根据您所提建议“关于解答社保征缴改革后民营企业用工方面困惑的建议”,我单位结合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公告(2018年第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暂未移交,仍由人社、医保部门按原征收体制征收。由原地税部门代收的部分民营企业和涉外企业的养老保险费保持税务部门代收模式,执法主体仍为人社部门。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三、对于民营企业用工的参保问题,政策为人社、医保部门制定,税务部门暂未参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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