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123183号提案的答复
潭税提案复字〔2019〕3号(A类)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言格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优化昭山示范区财政税收的建议》已收悉,我单位结合政策现答复如下:
1、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按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规定,税务机关自动接收由市场监管部门转来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金三系统内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地不在当地的企业不得进行登记。税务机关不能违规把甲地企业的税收划入乙地金库。
2、税务体制改革后,昭山示范区税收由高新区税务局管理,高新区税务局对应的金库中包括了昭山金库,昭山示范区范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按属地原则缴入昭山金库,不存在“昭山示范区房产两税没有入库渠道”之说。
3、为了方便纳税人,实现最多跑一次、一次办结涉税事项,国土局不动产受理窗口与税务征收窗口合并办理业务,目前国土部门对昭山示范区的存量房交易设在经开区大厅,增量房设在河东住建大厅,是否在昭山示范区设置窗口,还需与国土部门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