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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系统运行类(2020年11月热点问题)

系统运行类(2020年11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于10月转正,9月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9月已勾选确认,10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进行10月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1010430006000056:未获取到进项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有以下排查方向:

(一)请排查纳税人申报表是否填写正确。按照规定,辅导期纳税人9月已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据需要填列在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6栏次“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然后在进行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还需将上述数据填列至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如果申报表填列无误,请排查纳税人10月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操作。按照规则,纳税人处于辅导期及辅导期转正当期时,如果当期需要抵扣前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当期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只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有应补税额信息),没有进行消费税申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不等于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当前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初始化数据为“主税应补(退)税额+限额减免-留抵退税”。遇到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排查:一是纳税人存在未在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中抵减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减去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余额。如果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大于应补税额,则带出为零,未扣减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扣减。二是纳税人存在限额减免数据,如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加上增值税限额减免的金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在教育费附加栏次中带出减免性质代码“006104280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相应的减免费额,在地方教育附加栏次中带出减免性质代码“0099042802|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月(季)销售额小于10(30)万元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及相应的减免费额,纳税人据此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提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存在以下一个分支机构未申报,明细如下:******以上分支机构申报后总机构才能申报”,但实际上系统提示的分支机构已注销。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该分支机构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模块中仍为有效状态,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该模块删除该分支机构信息。删除后,总机构重置报表,点击“获取应申报信息”后再填写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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