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于10月转正,9月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9月已勾选确认,10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进行10月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系统提示:“调用征管系统服务失败,错误代码:(103),异常原因:1010430006000056:未获取到进项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该问题有以下排查方向:
(一)请排查纳税人申报表是否填写正确。按照规定,辅导期纳税人9月已勾选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据需要填列在9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6栏次“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然后在进行10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还需将上述数据填列至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如果申报表填列无误,请排查纳税人10月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操作。按照规则,纳税人处于辅导期及辅导期转正当期时,如果当期需要抵扣前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当期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进行勾选确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