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只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有应补税额信息),没有进行消费税申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附加税费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不等于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请问是什么原因?
发布时间:2020-12-03 09: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当前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初始化数据为“主税应补(退)税额+限额减免-留抵退税”。遇到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排查:一是纳税人存在未在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中抵减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减去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余额。如果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大于应补税额,则带出为零,未扣减完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扣减。二是纳税人存在限额减免数据,如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附加税费申报中“计税依据”栏次带出为增值税应补税额加上增值税限额减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