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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税收优惠问题

个人出售住房税收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全部产权。房产证1999年6月发证,盖有“全额集资售房”方章,产权来源及时间为1999年全额集资建房,是1999年5月由当地房改办批准,有职工全额集资住房监证书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2001年换发的新证盖有“全额集资房”方章。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发证,编号上带有“房改”二字,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现已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当地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可以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全额集资房不算购买,不能享受优惠。本人曾从事过房改和财务工作,经查国家、省、地历年来房改、税收政策(见附表),实际情况和产权资料显示应该是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这是第三次咨询,恳请省税务机关答复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附件

房改相关政策表.xls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

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如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即可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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