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全部产权。房产证1999年6月发证,盖有“全额集资售房”方章,产权来源及时间为1999年全额集资建房,是1999年5月由当地房改办批准,有职工全额集资住房监证书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2001年换发的新证盖有“全额集资房”方章。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发证,编号上带有“房改”二字,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现已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当地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可以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全额集资房不算购买,不能享受优惠。本人曾从事过房改和财务工作,经查国家、省、地历年来房改、税收政策(见附表),结合实际情况和产权资料,认为应该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这是第三次咨询,恳请省税务机关判定并给予明确答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附件
房改相关政策表1.xls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4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向有关部门提交,问题明确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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