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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个人自有车辆借给公司使用的涉税问题

个人自有车辆借给公司使用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A公司没有自己名下的汽车,A公司的老板甲某向好朋友乙某借了一辆车(无偿借用)用于公司接送客人、短途出差使用,预计会长期借用,并约定汽车使用过程中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由A公司承担,发生事故由A公司负责。请问:1、A公司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支付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等,如果取得A公司抬头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乙某将车辆无偿借给A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2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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