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落地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1-01-14 17: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89
株洲市某生鲜超市
享受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4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政策干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生鲜超市,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嵩山社区的一家纳税人,从事肉、蛋、蔬菜、水果等批发零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该生鲜超市减免增值税4千余元。
案例90
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规定,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该纳税人因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
案例91
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
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2020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两万余元。
案例92
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分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近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某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0年该公司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近万元。
案例93
株洲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增值税近十八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该企业符合以上免征条件,2020年共计免征增值税近十八万元。
案例94
株洲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优惠案例
【政策依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的通知》 (湘政发〔2003〕14号)
【政策干货】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案例】株洲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制作、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凭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经营)为主的企业,现有职工43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6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7.2%,该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基本设施。该企业符合《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湘政发〔2003〕14号)规定,2020年享受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合计两万余元。
案例95
株洲某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获房土两税减免资金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销售高低压电瓷,特种陶瓷生产的公司。2020年该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1-3季度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余万元。
案例96
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典型案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干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销售的企业,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购了多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设备,加入了防疫物资生产队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生产设备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97
湖南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获疫情防控增值税减免近三十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 湖南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餐具洗涤剂、日化产品及日用消费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新冠疫情爆发以来,该公司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捐赠各类物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该企业疫情期间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资,免征增值税近三十万元。
案例98
株洲市某商场
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政策干货】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例】株洲市某商场,是一家从事眼镜零售、百货、日用杂货(不含烟花鞭炮)、针织品、建筑五金零售批发的企业。2020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该企业申请延期缴纳2020年一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四千余元,税务干部仔细核查了当期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资金信息,及时审核并上报了申请,最终通过了审批,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