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落地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1-01-27 10: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99
刘女士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政策干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2020年12月,刘女士对外出租一套自有住房,月收入额为9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该张发票金额为9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刘女士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案例100
渌口区某农业资料经营部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干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案例】渌口区某农业资料经营部,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的一家销售农膜、农肥、饲料为主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020年,该纳税人共计减免各项税金两千余元,有效的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