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能否直接为个人客户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2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老师好,汽车修理厂在售后维修中会有个人车主以车辆实际为公司经营活动使用为由要求修理厂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
1、汽车修理厂能否直接给个人车主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2、是否必须单位出具证明或个人车主提供私车公用协议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可以直接给个人车主开具单位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后期受票单位被税局查到抵扣发票不合规是否会界定修理厂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被界定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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