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免征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9-2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们是自然人投资的个人普通合伙企业,地方政府征收部门对我名下的房地产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进行了征收,给予了征收补偿(不是按市场价自行处置),我们取得此款项后又购置了新的写字楼,合伙人没有分配此款。根据财税字(2005)45号文件第一条及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37项规定了(2005)45号文件第一条继续有效,那么我们这种情况(既是征收补偿,又没有分走此款)是否应该享受此政策优惠,免征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