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阶段开具9%税率发票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根据2016年18号文规定,
第二节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税 2016 36号文规定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为预售阶段,目前有较多客户要求开具9%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政策规定此时已达纳税义务时点,
请问,公司应该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后,再申报9%增值是并抵减已预缴的税款;还是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直接申报9%一般计税销项增值税,不再预缴税款?
或有其他正确申报方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