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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株税二稽处〔2020〕20号

发布时间:2020-07-22 10:33来源:第二稽查局

湖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XXXQRNJX9T)

我局(所)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如下:

你单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2019年9月的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于2019年10月29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转非原因:查无下落。  

1、我局根据金三系统登记的你单位信息,登记备案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均为周XXX一人兼任,身份证号码:4305XXX10161894,手机号码:186XXX4575。我局检查人员拨打周XXX电话号码,语音提示:拨打的号码暂停服务。我局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6日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果园路8号XXX室调查,发现你单位虚报经营地址,联系经营地址物业,并无湖南X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情况。除此之外,我局无法获取你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址,检查通知书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壹佰零六条规定,2020年4月16日我局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区的公告栏里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

(2)我局从金三系统数据查询你单位2019年9月领购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共5份,发票代码:043001900104,发票号码55296937- 55296941;领购的普通发票未使用。领购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共5份,发票代码:4300193130,发票号码01119201-01119205。 2019年9月27日对外开具给天津瑞沃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共计金额498053.10元,税额64746.90元,价税合计:562800.00元。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生铁”。

(3)我局通过一户式风险查询系统和电子底账系统核实你单位2019年9月取得由永丰县环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5份,共计金额499513.25元,税额64936.75元,价税合计:564450.00元,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生铁”。以上票你单位未申报抵扣。我局通过本局选案科在总局云平台系统查询出永丰县环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你单位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我局检查人员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查询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流水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数据。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你单位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走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经过调取征管信息比对,检查文书公告送达、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检查及现场笔录制作,银行账户查询,截止到我局检查结束,你单位都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配合税务检查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二条:“(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二、交易的真实性的判定情形(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19年9月所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第二款集体审理决定: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后续处理: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4、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金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金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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