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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后,应如何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咨询主题: 全电发票

咨询内容:

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后,应如何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咨询时间:2022-08-08

回复信息: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湖南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当前状态:已回复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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